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,有效期到時,要繼續使用該商標的,需辦理商標續展,而有些商標權人卻選擇重新提出注冊申請,認為通過這樣的方式仍可獲得商標專用權,并節約一定的費用。但,此種行為存在一定風險性。
1、重新申請商標注冊與商標續展的實質不同,其中續展的商標無須實質審查程序,重新注冊的商標必須經過實質審查程序。
2、續展商標權不間斷地得以延續,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,“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”,注冊商標權利可以自然得以延續,從上一個有限期屆滿到一個有效期開始之間沒有間隔;一個新注冊的商標,根據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,“注冊商標有效期為下年,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”。
3、可能造成重新申請注冊被駁回的理由。對于某些1983年以前《商標法》未禁止的商標注冊或2001年《商標法》新增的規定,如注冊人放棄續展,重新注冊的話,有些商標不能獲得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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